为什么债务人宁愿乖乖支付所有赔偿,也不愿意申请破产?
2022年9月28日, 一则刑事判决案例能够看出进入破产程序的个人会受到诸多限制,不严格遵守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英国男子丹尼尔·巴切特因违反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法》和《破产法》,被判20个月监禁,缓刑18个月以及200小时的社区服务。巴切特与妻子原来是一家公司的董事,他因个人原因宣布破产后,于2018年2月辞去了该公司的董事职务,他的妻子变成了公司的唯一董事。原因是英国法律规定破产者必须遵守一些破产限制,包括不创建、管理公司,或担任公司的董事等。如果违反这些限制则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宣告破产的人也有义务申报自己的资产,以偿还债务。然而英国破产管理处(Insolvency Service)的调查发现,巴切特在2018年卸任后继续处理着公司的管理事务,并且以董事的身份与公司的多个合作方沟通。除了没有遵守破产限制,巴切特还没有尽到申报财产的义务。按照还款协议,巴切特应每月向债权人支付约400英镑的分期赔偿。但他破产后以已经辞去工作为由,通知破产管理人他只能支付“象征性”的赔偿金额,并提供了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实际上,由于他破产后继续管理公司,他在破产期间获得了超过3万英镑的收入,并且他从公司提取了2.8万英镑的现金,他的妻子也获得了近4万英镑的额外隐性收入。这些钱本应全部支付给他的债权人,但他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活动和收入,逃避支付赔偿。破产管理处的调查员表示巴切特知道破产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规定,以及有申报财产的义务。最终他在林肯刑事法院承认在未解除破产的情况下从事公司管理的罪行,接受了法庭的审判。(原文出自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suspended-sentence-for-bankrupt-who-acted-as-company-director)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这就难怪许多债务人宁愿乖乖还清债务,也不愿进入破产程序。上述案例涉及的限制只是破产限制的一部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针对破产者的限制具体有哪些方面。
破产限制(Bankruptcy Restrictions)的范围很广。无论破产者是被宣告破产还是自愿宣告破产,都会受到限制。破产限制包括《破产法(Insolvency Act)》中规定的限制,当一个人破产时,就会受到这些限制,不过这些限制通常会在解除破产时取消。
如果破产者没有遵守以下限制规定,则会构成刑事犯罪:
- 以个人名义或共同名义申请500英镑或以上的信贷时,不向信贷提供者披露自己破产者的身份。
- 向合伙人隐瞒自己破产者的身份,用其他名字开展业务
- 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推广、组建或管理
- 成为破产从业人员,或成为代表债权人公司财产的接管人或管理人
除了以上会构成刑事犯罪的限制之外,破产限制还包括对破产者从事行业和职位的限制,例如:
- 不能担任公职,例如上/下议院议员、市长、婚姻/出生/死亡登记员等职位
- 不能担任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或者理事等
- 不能在儿童和家庭法院咨询支助服务处和领养服务机构任职
- 不能任职于投资银行特别管理机构中的债权人委员会
- 不能在大多数NHS和健康医疗的相关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合作
- 不能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
除了不能担任上述的职位和从事上述行业,破产者在运输、警察、法律、公共事业和核工业等等各个行业的就业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限制的破产者会受到破产管理处的调查,并且有被起诉和判刑的风险。不过若是破产者解除了破产状态,其受到的破产限制也会随之解除。正是因为破产者受到的在生活和就业上的种种限制,以及犯罪风险,人们通常不会轻易进入破产程序。这也是为什么破产程序可以成为让债务人乖乖赔偿的法律执行手段之一。
其他常见的执行手段有:
- 控制货物等有形资产
- 通过第三方债务令拦截欠下的赔偿金
- 申请土地扣押令
- 申请扣押收入令
如果您希望在判决执行方面得到帮助,陈刘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民事诉讼团队可以为您的案件提供最佳行动方案,并代表您启动执行程序,协助您收回判决债务。如果您作为债务人需要帮助,我们也可以代表您沟通最佳的还款方案,避免进入破产程序。请联系我们。
跨国追讨债务可以通过资产冻结令提高索赔机率?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向大家科普了英国的债务追讨程序,不管是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或是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追债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诉讼和索赔尝试挽回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涉及到跨国债务追讨时,将资金追回的难度会大幅提升。在博彩行业,需要跨国进行债务追讨的情况并不少见。英国的赌场有时会遇到客人留下的支票无法兑现的情况,即便客人已经离境,赌场还是可以通过律师和诉讼的方式向客人追回欠款。
但由于每个国家对于博彩业的法律规定不同,有时即便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向在海外的客人索赔。陈刘律师事务所就曾处理过一例跨国索赔赌债的案件。
案例背景:一位来自阿联酋的客人2014年在伦敦一家赌场进行了巨额消费后使用了空头支票支付,并离开了英国。该赌场在兑现失败后向该客人索赔2百万英镑。最初该客人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之后客人停止了支付,赌场也无法成功与该客人取得联系。
案例分析:在离开英国的4年时间里,被告一直没有回到英国,且无视了所有来自索赔方和法院的信息。2018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判决被告在往后14天内支付其欠款以及相关的法庭诉讼费用。但被告依然无视了该判决。12月,最高法院向被告下达了无通知的资产冻结令,并警告被告若不服从,则可能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扣押资产。
随后,被告找到陈刘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代理其处理在英的债务事宜。我们与索赔方展开了积极的协商,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代理被告与索赔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解除了被告在英国的资产限制。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利用在海外,索赔方无法正常进行索赔这一点,无视了英国法庭的判决,拖欠债款,最终影响到了自身的利益。在资产冻结令下,被告无法自由处理和支配自己的资产,并且如果被告继续无视法庭判决,当他日后再次入境英国时会面临被抓捕入狱的风险。
在跨国债务追讨案件中,全球资产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无疑是最有效地措施。由于冻结令对债务人的资产调配、移动具有极强的侵扰性,因此许多跨国索赔的原告都希望能申请到对债务人的全球资产冻结令,促使债务人配合还款。
也因为资产冻结令会对债务人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官对冻结令的判决会非常谨慎。一般来说,冻结令申请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会被批准通过:
- 案件有很高的可论证性。
- 债务人有真正的耗散资产的风险。
- 债务人在冻结令的覆盖区域内持有资产。
- 批准冻结令的目的是公正和便利的。
这四个因素中尤其重要的是第二点,债务人是否有耗散其资产从而避免还债的风险。由于冻结令干涉了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自由支配的权利,法院必须确保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流失风险的情况下才会发出这种命令。
近几年,有两个比较引人注目的跨国追讨赌债案件,在申请对债务人的全球资产冻结令时栽了跟头,两个案件的索赔方是同一家赌场。
案例一
案件背景:该赌场向一位沙特客人索赔2百万英镑以及17张支票无法正常兑现而产生的利息,原因是该客人于2019年9月支付给赌场的支票是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在通过发送邮件和律师信催促该客人还款失败后,赌场于2020年2月向英国最高法院申请了对该客人的全球资产冻结令,该冻结令在当月得到了批准并执行。该客人随后向最高法院申请了解除该冻结令。
案件分析:索赔方申请继续执行冻结令,理由是有必要防止被告挥霍其资产,维持索赔方向被告追讨赌博债务的能力。而被告申请解除冻结令,理由是被告没有资产耗散的风险,索赔方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申请了冻结令,该冻结令并不公正,以及索赔方没有对冻结令的申请进行充分完整的证据展示。
索赔方的论点基于被告在欠债期间在沙特阿拉伯 "潜水",并担心被告会将其所有的资产转移到沙特阿拉伯,从而导致索赔无法进行。经过法院分析后,法官发现被告回到沙特的时间与其每年在英国与沙特之间往返的时间相符合,故意“潜水”躲债的结论不成立。
而且被告在英国有一处著名豪宅而非临时住所,与英国联系紧密,此外还在英拥有其他商业资产,数额足够偿还其债务。但索赔方在申请冻结令时,没有将这些情况完整的报告给法院,索赔方的律师没有尽到尽可能地将所有相关因素提交给法院的责任。不管这一行为是非本意还是故意的,这都影响了法院的判决。经过对新的证据分析判断后,法院收回了对被告的全球冻结令。
案例二
案件背景:2018年4月至5月,一位中国客人在同一赌场使用一系列支票购买了价值1900万英镑的筹码,但所有的支票后来都被拒付。双方在同年11月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该客人没有按约定支付第一笔欠款。于是赌场在12月向该客人发起了法庭诉讼,该客人在随后的一年里陆续还款将债务缩减到了654万英镑。
但此后,该客人再一次停止支付欠款。2020年8月,赌场重启诉讼程序,并得到了赔偿金额约1千万英镑的判决结果。由于该客人没有在判决后支付,赌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全球资产冻结令,但申请被拒绝,随后赌场对拒绝的结果提出了上诉。
案例分析:索赔方认为法官对“实际的耗散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这一概念理解错误,以及针对这一条件的判断是错误的。上诉法院在经过分析后指出,冻结令的目的是确保资产不被挪动用来躲避判决。而在判断是否存在“实际的风险”时,不能只用一个简单的猜测或预判去裁定。
所以,该案中重要的是要区分:被告是有能力支付但拒绝支付债务,直到他被强制执行支付;还是被告决心不支付欠款,并通过转移或隐瞒资产或其他形式的无理耗费来阻挠对债权人应得款项的回收。
在该案中,被告虽然明显不愿支付赌债,但他在英国有公开的资产,以及他曾用香港以及英国的账户支付过赌债,没有证据表明他采取转移资产或向索赔方隐藏资产,来阻挠赔偿判决的执行。由于没有实际行动作为证据支持,上诉法院认为该案中的” 实际的风险“是虚构且不成立的,以及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采取了正确、细致的分析方法。最终上诉法院维持了拒绝冻结令的判决结果。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否真的有耗散其资产的风险是法院在判决冻结令时非常谨慎考虑的重要因素。冻结令应该是最后的强力措施,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不愿意满足判决结果而去依赖它。法院也不会允许债权人用它来获得索赔的担保,或被用作确保判决执行的标准手段,就像押记令(charging order)或第三方债务令(third party debt order)一样。
陈刘律师事务所在商业诉讼中对申请冻结令的态度非常严谨,通常在证据十足和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建议申请冻结令。我们曾在一起商业诉讼索赔案件中成功地为我们的客户申请到了针对被告的全球资产冻结令,阻止被告通过公司清算躲避债权人的索赔,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陈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有非常丰富的商业诉讼和索赔经验,如果您有向企业或个人追回债务的需要,或者您/您的企业被不合理、不公平的追讨,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