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上诉及行政复议
专业领域 - 移民
对于在英国申请首签、续签或永居的申请人,移民局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决定。陈刘律师事务所在协助申请人向初级法庭和高级法庭申请上诉、行政复议方面有着多年经验。我们从业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曾帮助客户提交针对移民局的司法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
从《移民法2014》起,行政复议(“AR”)被引入并取代某些案件的上诉程序。AR申请会被不同于作出初始决定的工作人员审查——从而判断初始决定是否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误判。如果AR取得成功,则初始决定将被撤销。
以下申请结果可以通过AR重审:
- 以积分制为准的、在英国以外递交的被拒签申请
- 于2014年10月20日及之后递交的、Tier 4学生签证主申请人或其家属的入境签被拒申请
- 于2015年3月2日及之后递交的、Tier 1 投资或企业家签证、Tier 2工作签证、Tier 5实习签证的主申请人或其家属的入境签被拒申请
- 于2015年4月6日及之后、根据《安卡拉协议》(Ankara Agreement)递交的主申请人或其家属的被拒申请
- 除旅游签证或人权保护申请(如根据长期居留申请的永居)以外,于2015年4月6日及之后递交的签证拒签申请。对于人权保护申请,被拒申请结果可向移民局提出上诉。
上诉
以下决定可以引发上诉程序:
- 基于人权保护原因作出的被拒申请或撤销受保护身份的决定
- 在某些情况下中,于《移民法2014》之前作出的拒签申请决定或拒绝更改入境签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进行上诉
- 欧盟籍家属签证的被拒申请及某些欧盟相关决定的被拒申请
- 根据《英国国籍法1981》第40A条规定做出的撤销国籍决定
如果您认为您的签证申请被移民局错误地拒绝,并希望行使行政复议权或上诉权,请随时联系我们的移民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请留意,本页上述内容不能取代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