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和多样性政策

律所承诺

本律所宣布其对平等和多样性原则的承诺,并遵守与歧视和促进平等、多样性有关的立法要求(特别是《2010年平等法》)。本承诺适用于律所员工(包括申请人和前员工)及合作伙伴、其他律师、大律师、客户和第三方的专业交易。

在与雇员、合伙人、成员、董事、大律师、其他律师、客户或第三方的专业交往中,我们不会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歧视任何人,也不会因以下理由而歧视或骚扰他们:

(a)种族或种族群体(包括肤色,国籍和种族或民族血统);

(b)性别(包括婚姻,民事伴侣关系,性别重新分配,怀孕,产假和陪产假);

(c)性取向;

(d)宗教或信仰;

(e)年龄;

(f)残疾(“受保护的特征”)。

我们将采取这些步骤,并在所有情况下进行合理调整,以防止我们的任何员工,合作伙伴,成员,董事或客户与那些残疾人相比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没有禁用。 如果您被禁用或被禁用,我们建议您告诉我们,以便我们能够酌情为您提供支持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歧视的形式

以下是违反律师政策的歧视类型:

(a)直接歧视,如果一个人因种族、种族、肤色、种族或民族血统、性别、怀孕、婚姻状况、残疾、性取向、宗教或信仰或年龄而受到不利待遇。

(b)间接歧视,即明显中立的规定,标准或做法会使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的比例高得多,与其他人相比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除非该规定,标准或做法是合理的客观证明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适当和必要的。

(c)受害者,因为他或她采取了某系行动受到他人的区别对待。例如根据《2010年平等法》第27条的规定,在善意的投诉中向律所提出投诉或支持他人与歧视或骚扰有关。

(d)骚扰,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加“具有创造恐吓,敌对,侮辱,羞辱或令人反感的环境的目的或效果的不良行为”时(《2010年平等法》第26条)。骚扰可能涉及与受保护特征相关的身体行为或口头和非口头交流和手势。但是,任何类型的骚扰都是不能容忍的。

(e)我们不会因与某人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有关而歧视他人,例如:配偶或家庭成员。

雇佣和培训

作为雇主,律所将平等和公平地对待所有员工和求职者,并且不会不合理地歧视他们。例如,这将包括招聘和选拔安排、就业条款和条件、获得培训机会、获得晋升和转移、申诉和纪律程序、降级、裁员选择、着装规范、参考资料、奖金计划、工作分配和任何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活动。除非特定工作需要特定的健身水平,否则不会在面试时询问有关健康或残疾的问题。

合伙人

选择合作人的安排、合作条款和条件、获得福利、设施或服务以及终止安排的安排将在必要时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防止对任何受保护特征的歧视。

 

大律师和第三方

大律师

大律师将根据他们的技能,经验和能力进行委托。在任何受保护的特征上,本律所不会向大律师作简报,也不会要求大律师的书记员这样做。

虽然应遵守客户对指定大律师的要求,但本律所有责任与客户讨论大律师的适合性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本律所将与客户讨论有关以下问题的指示,即只有非残疾人或具有特定性别、婚姻状况、种族、民族、肤色、民族或原籍、国籍、宗教或信仰、性取向的律师。指导方向或年龄组。 如果此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且必须在反歧视立法允许的范围内,律所将努力说服客户修改其指示。如果客户拒绝修改此类指示,律所将停止采取行动。

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

律所将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并且不会在任何受保护特征上做出歧视行为。

所有经批准的供应商和专家证人、承包商、代理人和其他第三方的数据库清单,只有根据这些人或组织的能力被认定为合适提出委托的基础上,才能接受本律所内部员工提供的特定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不包含歧视性排除,限制或偏好。

客户

律所通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任何特定客户的指示,但任何拒绝采取行动都不会基于任何受保护的特征。

本律所将采取措施,以满足特定客户的不同需求,这些需求源于其在反歧视立法(例如《2010年平等法》和《2007年律师行为准则》第6条 – 平等和多样性下的义务。)

促进平等和多样性

员工和合作人将被告知此平等和多元化政策。

该政策将在需要时提供给客户、律师监管局和相关第三方。

在所有交易中,包括与供应商、承包商和招聘机构的交易,本所将寻求促进平等和多样化的原则。

政策的实施

责任

该政策的最终责任在于律所的合作伙伴。律所已任命合伙人负责实施、沟通、监控、评估和更新本政策。

本律所的所有员工和合伙人都应充分考虑本政策的规定,并有责任确保在开展工作或代表律所时遵守该政策,特别是合伙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在这方面应该以身作则。

对任何受保护特征的歧视或骚扰行为,或任何其他未能遵守本律所员工或合作伙伴的本政策,均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代表律所行事的人对任何受保护特征的歧视或骚扰行为将导致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终止服务。

歧视行为投诉

本所将严肃对待,并将酌情采取行动,针对员工、合伙人、客户、大律师或其他第三方对任何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或骚扰的所有投诉。投诉将根据律所的申诉或投诉程序进行调查,投诉人将被告知结果。

监督和审查

管理合伙人将以与律所规模和性质相称的方式监督和审查该政策的运作,以持续衡量其进展并判断其有效性。

律所将特别酌情监督和记录以下内容:

(a)雇员和合伙人的性别和种族构成以及该组织各级残疾工作人员和合伙人数量。

(b)所有申请人、入围申请人和成功申请工作和培训合同的种族、性别和残疾情况。

(c)所有晋升(包括合伙人)申请人的种族、性别和残疾情况以及培训机会以及他们是否成功的细节。

(d)工作人员、合伙人、大律师、客户和其他第三方提出的歧视投诉的数量和结果。

(e)根据种族、性别和残疾对雇员采取的纪律处分(如果有的话)。

如果可以这样做而不会对其意图保护的人造成伤害或不适,将监督合作伙伴和工作人员的性取向和宗教或信仰,以确保他们不受歧视。

该信息将用于审查平等和多样性政策的进展和影响,将进行所需的任何更改并实施。

虽然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律所的平等和多元化政策,但律师应注意,此处列出的职责也构成律师行为准则的一部分,因此任何违反平等和多元化政策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外部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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